(2014)穗从法民二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高志华与戚洲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华,戚洲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民二初字第750号原告:高志华,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戚洲敏,住广东省从化市。委托代理人:马炯永,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胜财,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华诉被告戚洲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交纳775元,由原告高志华负担。审判员 郭焕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