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小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进红诉被告秦永进买卖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进红,秦永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小字第52号原告李进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习海刚,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被告秦永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秦广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红诉被告秦永进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红撤回对被告秦永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武熙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