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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汝炳与王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汝炳,王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833号原告:王汝炳,农民。被告:王文斌,农民。原告王汝炳与被告王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驭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汝炳及被告王文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汝炳诉称:2013年2月被告王文斌需要资金周转立据借原告人民币40000元,约定月利息1.5%。借款后,被告依约定支付了借款利息。2015年2月1日,被告对借款重新出具借条,此款经多次催要一直无果。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按约定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文斌辩称:欠款属实,由于欠款过多,目前尚无偿还能力,对此借款愿意分期分批清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居住。自2013年2月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陆续从原告处借款40000元。嗣后,被告仅支付借款利息,对借款本金一直未清偿。2015年2月1日被告重新出具借条一份交于原告,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汝炳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月利息1.5,借款人:王文斌。2015、2、1号。”该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还款付息。2015年7月13日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被告均坚持诉、辩称意见,故本案调解不成。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借条原件等证据载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王文斌拖欠原告王汝炳借款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理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采纳。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王汝炳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自2015年2月1日起按约定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款清息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8元,由被告王文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驭风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蓓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