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海英与潍坊翔远针织有限公司、王磊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李海英。被执行人潍坊翔远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胶王路与昌北路交叉口北6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许敏敏,经理。被执行人王磊。被执行人谭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英与被执行人潍坊翔远针织有限公司、王磊、谭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一宗,正评估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乔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孙 尧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于全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