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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2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淑兰与阮洪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167-1号申请执行人王淑兰,女,汉族。被执行人阮洪友,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3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阮洪友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阮洪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阮洪友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