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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勇与商丘市宁陈苏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丘市宁陈苏通置业有限公司,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宁陈苏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中州路与文化路交叉口东南角苏州河畔。法定代表人:师先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存辉,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迎光,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勇。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商丘市宁陈苏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陈苏通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勇于2014年8月19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宁陈苏通公司清偿下欠张勇款项5353079.4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4)商民一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宁陈苏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陈苏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存辉、郭迎光,张勇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民一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商丘市宁陈苏通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高海娟审判员  宋丽萍审判员  李红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