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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耿飞没收财产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1186号被执行人耿飞,男,1954年7月22日出生,犯受贿罪。本院作出的(2015)二中刑初字第96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耿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十二万九千七百元。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耿飞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主执行官杨越执行员牛毅执行员张新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小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