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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付利红申请陈恒、赵红花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利红,陈恒,赵红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558号申请人付利红,女,48岁,汉,个体,住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陈恒,男,43岁,蒙,农民,住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赵红花,女,24岁,蒙,农民,住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付利红申请陈恒、赵红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3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3月23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人员强制扣留了被执行人一卡通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36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吕 智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