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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魏绪与鲁旭风、程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072-2号原告:魏绪,男,汉族,1974年7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宏才,安徽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旭风,男,汉族,1976年5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程宏霞,女,汉族,1978年6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绪诉被告鲁旭风、程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鲁旭风、程宏霞银行存款10369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提供了魏绪名下的房产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绪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魏绪名下的房产(1、房屋坐落:合经区金寨南路157-×号中辰假日广场1003,权证字号:合产字第11017××号,建筑面积:67.58㎡;2、房屋坐落:合经区金寨南路157-1号中辰假日广场1004,权证字号:合产字第11017××号,建筑面积:51.11㎡),限制产权转移、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文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严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