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4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周长新与董勇、江兴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新,董勇,江兴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4150号原告周长新,男,194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董勇,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江兴义,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新诉被告董勇、江兴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长新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长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长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依法减半425元,由原告周长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小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