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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叶民初字第03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文峰诉被告李桂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峰,李桂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3876号原告马文峰,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建平县。委托代理人潘卫新,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桂立,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建平县。原告马文峰诉被告李桂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晓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卫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桂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文峰诉称:被告于2015年1月5日从原告处借款34,000元,并立下借据一枚,到达约定的还款期限,被告未能给付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我欠款34,000元。被告李桂立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5日,被告李桂立向原告马文峰借款34,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内容为“今从马文峰处借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小写(¥34,000.00),保证2015年7月5日前还清,借款人:李桂立”的欠条1枚。此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欠条1枚在卷佐证,经庭审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李桂立在原告马文峰处借款34,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1枚,说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李桂立应按双方约定时间偿还借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桂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文峰借款34,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李桂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郭乐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