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恢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宋成兰与张东胜之间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成兰,张东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恢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宋成兰,男,1970年4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天池新村。被执行人张东胜,女,1969年1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天池新村。申请执行人宋成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延中民一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179651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东胜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29651元)义务。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宋成兰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哲执行员 胡宗峰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韩曙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