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3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建军诉沈阳铁道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沈阳铁道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115号原告王建军,男,汉族,摄影师,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告沈阳铁道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栾成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与被告沈阳铁道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建军负担。审 判 长 刘 佳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慧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