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长春亿嘉纸张检测仪器厂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宋伟抵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亿嘉纸张检测仪器厂,宋伟,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97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亿嘉纸张检测仪器厂被执行人宋伟被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长春亿嘉纸张检测仪器厂名下的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79号,丘地号:4-35/701-5(0),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10242**号房屋抵押权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洪涛审判员 李长顺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