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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2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崔艳秋诉被告苗玉国、陆利峰、苗源源、苗建强、张秀英、苗凤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艳秋,苗玉国,陆利峰,苗源源,苗建强,张秀英,苗凤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177号原告:崔艳秋,女,1954年11月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李树春,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玉国,男,1976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陆利峰,女,1971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系苗玉军之妻。被告:苗源源,女,1995年3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苗玉军之女。被告:苗建强,男,1997年6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苗玉军之子。被告:张秀英,女,汉族,住址同苗玉国,系苗玉军之母。被告:苗凤举,男,1936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现住址同苗玉国,系苗玉军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艳秋诉被告苗玉国、陆利峰、苗源源、苗建强、张秀英、苗凤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艳秋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艳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艳秋负担。审 判 长  邓先勤审 判 员  高 丽人民陪审员  兰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