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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民终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古蔺县三和煤业有限公司与陈光方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古蔺县三和煤业有限公司,陈光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民终字第5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古蔺县三和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古蔺县太平镇岔角村。组织机构代码69917980-8。法定代表人甘我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冉雯霞,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光方,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习水县。委托代理人刘凯,古蔺县二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古蔺县三和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光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5)古蔺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古蔺县三和煤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古蔺县三和煤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古蔺县三和煤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古蔺县三和煤业有限公司承担(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学梅审判员  李 野审判员  卓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袁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