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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法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5-01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林秋仙与被执行人海口明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字第122-1号申请执行人林秋仙,女,汉族,1979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海口明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9号明光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吕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林秋仙与被执行人海口明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海仲字第60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秋仙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海口明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琼AM97**的车辆已经被(2015)琼海法执字第79号案查封。另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均未有实际冻结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ny2lnsrwtg0juinddq案件唯一码审判长姜凌代理审判员刘成良代理审判员张圣府二○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王镜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