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催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南通市争妍颜料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市争妍颜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下催字第00027号申请人:南通市争妍颜料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第3080005393810470号(出票日期2014年9月2日,出票金额200000.00元。出票人:杭州信凯实业有限公司,账号:57×××02,付款行:招商银行杭州建国支行。收款人:南通市争妍颜料化工有限公司,账号:47×××48,开户银行:中行江苏省海门支行营业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市争妍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权审 判 员 张闪闪人民陪审员 宋晓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方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