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丁志秋与于喜琴、闫洪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丁志秋,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喜琴,女,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闫洪军,男,1974年4月1日出生,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丁志秋申请执行于喜琴、闫洪军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南西伤初字第00036-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志秋于2015年1月8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接受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于喜琴、闫洪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西伤初字第00036-1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