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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3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叶志友与成都市金蓉齿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3379号原告叶志友。被告叶志英。第三人成都市金蓉齿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志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志友与被告叶志英、第三人成都金蓉齿轮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志友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志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志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叶志友承担。审判员  周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尹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