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詹某诉被告雅安市恒昌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雅安市恒昌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819号原告詹某。委托代理人郭光忠,四川千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雅安市恒昌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华江,公司经理。原告詹某诉被告雅安市恒昌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詹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立案相关法律文书,明确告知原告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20100元,逾期不交,按撤回起诉处理。截止到2015年9月10日,在指定期限内,原告詹某始终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詹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易泽能审 判 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彭 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