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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詹某诉被告雅安市恒昌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雅安市恒昌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819号原告詹某。委托代理人郭光忠,四川千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雅安市恒昌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华江,公司经理。原告詹某诉被告雅安市恒昌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詹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立案相关法律文书,明确告知原告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20100元,逾期不交,按撤回起诉处理。截止到2015年9月10日,在指定期限内,原告詹某始终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詹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易泽能审 判 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彭 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