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赵燕清与闫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燕清,闫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655号原告赵燕清,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闫俊,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燕清诉被告闫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燕清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燕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赵燕清负担。审 判 长 刘亚楠代理审判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肖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