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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启新与被执行人田宝录、田有花、王金兰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源执字第113号申请人:孟某某,男。被执行人:田某甲,女。被执行人:田某乙,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甲、田某乙、王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田某甲、田某乙、王某某只履行了50000元给付义务,现还剩余4.9718元给付义务未履行。我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无法继续执行,并征得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湟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拉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生仓审判员 :卢峰义审判员 :扈宏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铁永禄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有无义务承担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