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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1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遂宁市西部华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德阳东佳港机电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114-2号遂宁市西部华源物流有限公司诉德阳东佳港机电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旌民初字第34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遂宁市西部华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德阳东佳港机电有限公司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旌民初字第34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苏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