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蔡东旭与王树丹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东旭,王树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641号原告蔡东旭,男,满族。被告王树丹,女,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东旭与被告王树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东旭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东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东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蔡东旭负担。审判员 宋德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晓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