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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蔡东旭与王树丹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东旭,王树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641号原告蔡东旭,男,满族。被告王树丹,女,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东旭与被告王树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东旭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东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东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蔡东旭负担。审判员  宋德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晓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