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国平与张建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平,张建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祥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王国平,女,1981年生。委托代理人郭永军,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军,男,1971年生。原告王国平与被告张建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张建军直接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向原告王国平直接送到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永军、被告张建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平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4月26日登记结婚,2007年7月12日婚生女张某某出生,2011年9月26日婚生女张某甲出生,2013年11月2日婚生子张某乙出生,由于婚前双方了解甚少,脾气性格不合,导致婚后没有共同语言,被告好吃懒做,整日游手好闲,双方已没有共同语言,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任何和好的可能,现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女张某某随原告生活,婚生女张某甲、婚生子张某乙随被告生活,原、被告互不支付抚养费。被告张建军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于2007年4月26日登记结婚,2007年7月12日婚生女张某某出生,2011年9月26日婚生女张某甲出生,2013年11月2日婚生子张某乙出生。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平与被告张建军存在合法的婚姻法律关系。原告王国平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国平要求解除与被告张建军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国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智 伟人民陪审员 陈子恒人民陪审员 马兆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春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