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执异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涛与被执行人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全,吴涛,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异字第28号异议人陈德全,男,1968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从前,男,1973年11月13日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吴涛,男,1970年11月24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公路管理处职员。被执行人杨斌,男,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涛与被执行人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陈德全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认为申请执行人吴涛将被执行人房屋卖得款项中的26万元归其所有。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在处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各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方案,申请执行人亦已按照调解方案将款项支付给异议人,故异议人于2015年9月9日申请撤回该执行异议案件。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撤回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撤回其异议申请。审 判 长  潘振飞代理审判员  邹建明代理审判员  历荣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