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国营与崔玲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700号原告申某某,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杨波,陕西至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女,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故应准许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晁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