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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四清与杨仁勇、武冈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四清,杨仁勇,武冈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39号原告刘四清,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生贵,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仁勇,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娟,女,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杨仁勇的表妹。被告武冈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候周江。委托代理人曾纪辉,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海辉,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四清与被告杨仁勇、武冈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之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四清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四清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四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刘四清负担。审 判 员  邓月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喻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