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志信与林美亚、林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信,林美亚,林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258号原告林志信,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原告诉讼代理人林育明、王情媚,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美亚,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林聪明,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洪秀贝、张鸣娜,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信与被告林美亚、林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拟自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信撤回对被告林美亚、林聪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志信负担。审 判 长 龚寿庆审 判 员 蔡志勇人民陪审员 陈慧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伟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