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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建岗与张振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岗,张振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杨建岗,男,汉族,1969年6月5日生。被告张振伟,男,汉族,成年。原告杨建岗与被告张振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原告杨建岗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建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建岗承担。审判员  张啸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