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建岗与张振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岗,张振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杨建岗,男,汉族,1969年6月5日生。被告张振伟,男,汉族,成年。原告杨建岗与被告张振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原告杨建岗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建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建岗承担。审判员 张啸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