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二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培新与杨长普、乐陵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新,杨长普,乐陵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二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王培新。被执行人杨长普。被执行人乐陵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云红街道办事处小屯(乐惠路)。法定代表人王红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公司。住所地:惠民县惠民镇西门街**号。负责人张成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如雪,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执行(2015)滨执二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王培新与被执行人杨长普、乐陵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杨长普、乐陵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无车辆信息,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杜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张俊杰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