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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8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俞诗静与武汉远景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新纪元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881-1号原告俞诗静。被告武汉远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新桥三村。法定代表人杨东强,董事长。被告武汉新纪元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街保成路11号1座13层2号房。法定代表人杨东强,董事长。被告杨东强。原告俞诗静与被告武汉远景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新纪元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杨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诗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诗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1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10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已付)审判员魏建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白斌速录员叶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