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徐法迈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孟浪君与邓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浪君,邓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徐法迈民初字第15号原告孟浪君。被告邓蕊。原告孟浪君诉被告邓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浪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发出公告,限期到庭应诉。公告期满后,被告邓蕊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浪君诉称,被告邓蕊因经营生意急需资金而��原告两次共借款130000元,均口头约定一个内还清。逾期后,被告不依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仍然未果。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邓蕊给原告还清欠款13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原告孟浪君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一、原告孟浪君的《居民身份证》一份,被告邓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孟浪君、被告邓蕊的身份情况;二、《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邓蕊向原告孟浪君借款并立下借条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方未提出答辩且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孟浪君与被告邓蕊原是朋友关系。2014年11月9���,被告邓蕊向原告孟浪君借款130000元。被告邓蕊给原告立有一份《借条》。《借条》载明“现向孟浪君借到现金人民币壹拾叁万元(130000)。借款人:邓蕊,2014年11月9日”。尔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邓蕊拒绝给原告还款。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裁定查封了被告邓蕊坐落广东省在徐闻县徐城镇徐海路124号同发花园F幢802房的房产(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徐闻CQ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本院认为,原告孟浪君主张被告邓蕊借其130000元,有邓蕊所立借据为凭,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邓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主张的抗辩权利。被告邓蕊借款后经债权人催讨仍未偿还,显属无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的规定,原告孟浪君请求被告邓蕊还清借款1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孟浪君主张被告邓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由于被告借款后没有及时偿还,应当负担相应的利息,以弥补原告的损失。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此主张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邓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孟浪君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支付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共计4070元由被告邓蕊负担(原告已垫付,限被告在本判决发���法律效力后10日内径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进助代理审判员 邓 健人民陪审员 陈朝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雷陈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