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欢迎与刘木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欢迎,刘木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1422号原告:李欢迎,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廖朝辉,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木军,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欢迎与被告刘木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黄浣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因被告男女关系混乱,2001年被告与原告亲弟媳有不正当关系,经原告多次规劝被告不听,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位于南江镇桥西村冷家组两间三层楼房一栋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因被告近来收入不佳,原告就怀疑被告在外有女人,原告不体贴我及我的家人,为了孩子,我一直忍让,为了不使家庭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下半年自由恋爱相识,1995年3月19日登记结婚。1995年10月6日生育共同之子刘仁辉,现在在湖南怀化学院就读,1997年11月10日生育共同之长女刘伶伶(又名刘小毛)。原、被告婚后一直在南江生活,婚后前期夫妻感情较好,两人一起在外打工。2001年,因原告怀疑被告与其亲弟媳有染,与被告产生矛盾,但两人还能继续一起生活。2013年正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开始恶化。2015年8月6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认为2011年在南江镇桥西村冷家组新建的两间三层的楼房一栋属原告与原告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被告认为是原告父母没有出资行为,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有欠黄有缘5000元、欠陈华2000元、欠罗颂根1500元、欠祝颖好900元、欠邹中华10000元、欠李四辉20000元、欠李海燕13800元、欠周丽清300元,被告只认可欠陈华1000元及欠罗颂根1000元左右,其他都不与认可;被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有欠刘头军17000元、欠刘宝花10000元、欠刘银花7000元、杨春香7000元、陈欢莲10000元,原告只认可欠陈欢莲的10000元,其他都不予认可。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原、被告从认识到结婚,共同生活了二十年,且生育了两个共同子女,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因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双方因此产生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大的冲突,两个子女都已成年,只要原、被告能慎重对待婚姻,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婚姻中的不足,今后都以家庭利益为重,双方加强沟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关心、互敬互爱,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欢迎与被告刘木军离婚。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浣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龙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