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孟祥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穆棱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孟祥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穆棱市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3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祥岐。委托代理人:齐慧刚,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穆棱市分公司。代表人:李军,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慧达,黑龙江省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孟祥岐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穆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穆棱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牡告民终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孟祥岐申请再审称:本案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具体金额的确认应当纳入行政救济途径,由社会保险部门处理。原裁定驳回其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未能依法处理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致使案件关键事实未能查清。二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裁定,属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孟祥岐与中国联通穆棱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已另案处理,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孟祥岐要求中国联通穆棱分公司支付其基本工资80%的基本养老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孟祥岐从中国联通穆棱分公司退休后,其所享有的工伤保险档次或费率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属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调整范围。故原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关于一审法院是否应依孟祥岐申请调取证据的问题。因孟祥岐申请一审法院调取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且不属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孟祥岐的此节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关于二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孟祥岐在二审上诉中,并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原裁定径行裁定,程序合法。综上,孟祥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孟祥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东兴代理审判员 陈春雷代理审判员 赵洪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董国策第2页共3页第3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