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海阳市嘉禾置业有限公司、邹城市圣地置业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阳市嘉禾置业有限公司,邹城市圣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峰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天润嘉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驻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5层。法定代表人:伏爱国被执行人海阳市嘉禾置业有限公司,驻所地:山东省海阳市经济开发区杭州街。法定代表人:林伟被执行人邹城市圣地置业有限公司,驻所地:山东省邹城市普阳山路1592号。法定代表人:王萍被执行人山东峰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驻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民营园区门面房9号。法定代表人:王萍被执行人山东天润嘉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驻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路2号。法定代表人:翟桂富被执行人张光华。申请执行人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阳市嘉禾置业有限公司、邹城市圣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峰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天润嘉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光华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依据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沪贸仲裁字第170号裁决书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阳市嘉禾置业有限公司、邹城市圣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峰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天润嘉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光华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由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卫审判员 蔡国宏审判员 程相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振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