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站民二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小变与张植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变,张植奎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站民二初字第00164号原告陈小变,女,1975年11月4日生。被告张植奎,男,1955年12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变诉被告张植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变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变撤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小变负担。审 判 员 张小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孙天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