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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站民二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小变与张植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变,张植奎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站民二初字第00164号原告陈小变,女,1975年11月4日生。被告张植奎,男,1955年12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变诉被告张植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变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变撤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小变负担。审 判 员 张小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孙天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