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2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贾龙与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渝州购物广场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龙,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渝州购物广场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647号原告贾龙,男。被告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渝州购物广场。本院在审理贾龙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渝州购物广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贾龙负担。审判员 廖海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海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