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初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王丽娜、韩东生、王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王丽娜,韩东生,王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庄民初字第24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负责人:曲春洪,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维权,男。被告:王丽娜,女。被告:韩东生,男。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辉,自然情况同下。被告:王辉,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诉被告王丽娜、韩东生、王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维权,被告王丽娜、韩东生的委托代理人暨被告王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丽娜于2013年9月4日与原告签订一份《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原告为其发放借款5万元,期限一年,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9月2日,保证人为被告王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于2014年10月8日偿还借款本金35314.37元、利息4685.63元。截至2015年4月10日尚欠原告借款本息15591.8元(其中本金14685.63元,利息906.17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丽娜、韩东生偿还借款本金14685.63元;承担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的利息;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偿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4日,被告王丽娜(借款人)与原告(贷款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85020120130014359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4年9月2日止,借款用途为商店购货。借款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35%确定,为固定利率。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被告王辉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诉讼费等贷款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2013年9月4日,原告依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王丽娜发放了贷款5万元。被告王丽娜偿还借款本金35314.37元和部分利息,尚欠借款本金14685.63元和利息。经催收,借款人、保证人均未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丽娜、韩东生偿还借款本金14685.63元;承担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的利息;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另查,被告王丽娜与韩东生系夫妻关系,案涉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身份证明材料、婚姻关系证明、个人借款凭证、贷款试算表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案涉借款、保证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王丽娜发放了借款,但被告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案涉债务发生在被告王丽娜、韩东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丽娜、韩东生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辉为被告王丽娜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对该借款本息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王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丽娜、韩东生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丽娜、韩东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借款本金14685.63元,并承担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85020120130014359)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的利息、复利、罚息;二、被告王辉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丽娜、韩东生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元,由被告王丽娜、韩东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金 平审判员 李春艳审判员 张维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范智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