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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4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曾川鄂与被告重庆嘉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川鄂,重庆嘉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4283号原告:曾川鄂,男,199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向朝福,男,196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重庆嘉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214号3-1号。法定代表人:李贤成,任职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川鄂与被告重庆嘉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川鄂认为其收集的证据不够充分,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川鄂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川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和公告费114.58元,由原告曾川鄂负担。审 判 长 顾 毅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人民陪审员 何裕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