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浩与周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周宗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603号原告:陈浩。被告:周宗杰。原告陈浩为与被告周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屈柔刚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宗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周宗杰于2015年5月12日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向陈浩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整。借款人:周宗杰”。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周宗杰借款后未及时返还借款,显属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周宗杰应当承担返还该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宗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浩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宗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屈柔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林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