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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恢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郭志耀与姜世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耀,姜世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285号申请执行人郭志耀,男,1956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姜世昌,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576号民事判决书与(2014)神执字第00808-1号执行裁定书在恢复执行郭志耀与姜世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由被执行人姜世昌向申请人郭志耀还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执行人姜世昌负担案件受理费6680元、执行费897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姜世昌主动偿还了申请人65万元本金,对于案件受理费6680元、下剩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方当事人欲另行协商处理,案件执行费8970由被执行人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子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