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济宁英克莱投资有限公司与刘沛同、王藤生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英克莱投资有限公司,刘沛同,王藤生,刘合俊,陈延玉,芮芳堂,刘兴勇,孙作启,郝云江,毛宏伟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2028号原告济宁英克莱投资有限公司,住济宁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永良,经理。被告刘沛同。被告王藤生。被告刘合俊。被告陈延玉。被告芮芳堂。被告刘兴勇。被告孙作启。被告郝云江。被告毛宏伟。本院受理原告济宁英克莱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沛同、王藤生、刘合俊、陈延玉、芮芳堂、刘兴勇、孙某郝云江、毛宏伟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芮芳堂、郝云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涉案公司济宁英克莱投资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为济宁市高新区火炬路29号,2009年搬迁至黄某英克莱工业园,均属于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案应由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已送至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芮芳堂、郝云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冰审判员 李龙顺审判员 司立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亚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