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彭东民与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717号原告彭东民。委托代理人向利民,宜昌市猇亭区诚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代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东民与被告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东民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8个不锈钢发酵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彭东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8个不锈钢发酵罐予以查封。二、查封已用于本案保全担保的所有权人为彭东民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市房权证猇亭字第××号)的产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邓希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严雪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