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州伊努维克电器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伊努维克电器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众信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28号原告:广州伊努维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金山村华创动漫产业园B27号第一层、第二层厂房。法定代表人:向敏,总经理。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金鸡西路。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第三人:广州众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市莲路南浦村段32号。法定代表人:王秀英。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1,178,027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列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公司珠海拱北支行;账号:20×××10。以上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178,027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涂永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饶丽红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