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岫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隋萍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鞍岫刑初字第00221号公诉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隋萍,女,汉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公诉刑诉(2014)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隋萍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某某、书记员衣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隋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被告人隋萍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其经营的安甲堂修脚店内销售名为“雪域宝藏”保健药品。通过淘宝以每盒10元购进8盒,后在店内以每盒60元销售2盒,获利100元,剩余6盒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雪域宝藏”产品按假药论处。2015年6月29日,隋萍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销售假药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隋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隋萍的供述与辩解、扣押清单、“雪域宝藏”照片、记账本、电话查询记录、办案说明、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隋萍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隋萍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隋萍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予以缓刑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隋萍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追缴被告人隋萍的违法所得100元,上缴国库。依法没收在案扣押的“雪域宝藏”6盒保健药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 倩代理审判员 罗 鹏代理审判员 李瀚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佟玉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