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福娟与无锡市惠山区堰桥雨通机械设备加工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娟,无锡市惠山区堰桥雨通机械设备加工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2245号原告陈福娟。委托代理人张文彦(受陈福娟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惠山区堰桥雨通机械设备加工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堰丰路27号。经营者张炳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娟与被告无锡市惠山区堰桥雨通机械设备加工厂(以下简称雨通加工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陈福娟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福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雨通加工厂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福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陈福娟负担。审判员 沈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