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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松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分行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分行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787号原告王松。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分行。负责人赵喜朝。委托代理人井来轩。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松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分行社会保险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松是死者王松臣的哥哥,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要求领取王松臣的死亡抚恤金等相关费用,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松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4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开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康有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