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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与李荣兰、袁力、张义女、李晓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李荣兰,袁力,张义,李晓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21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法定负责人刘世忠,该支行行长。被告李荣兰,女,生于1973年,汉族,个体户,住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被告袁力,男,生于1973年,汉族,个体户,住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被告张义女,男,生于1989年,汉族,个体户,住巴中市巴州区草坝街。被告李晓莉,女,生于1974年,汉族,个体户,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与被告李荣兰、袁力、张义女、李晓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于2015年9月10日以被告已自动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赵 踊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人民陪审员  王儒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肖爱民 来源:百度搜索“”